利用微信账号通过朋友圈销售商品是当前的一种销售模式。可由于微信卖家往往未经实名认证等原因,导致微信买家在出现纠纷时常常会因为“三难”而遭遇败诉。
主体难确认 起诉不受理
【案例】
昵称“我爱天边那抹红”通过“摇一摇”,与朱女士成为微信好友后,不时会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一些紧俏商品的销售信息及购买截屏,且价格比其他人便宜得多。朱女士2019年1月2日转账9900元购买了一款名包。可事后经朱女士多次催收,“我爱天边那抹红”就是拖延发货,甚至干脆将朱女士拉黑。无奈,朱女士提起了诉讼,要求“我爱天边那抹红”退款。不料,却被法院以被告身份不明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分析】
法院的作法并无不当。《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其中“明确的被告”是指必须要有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或者法人、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而朱女士仅知晓对方的昵称,无法提供对方的身份证号,甚至不知晓对方的真实姓名、住址,法院自然不会受理。本案的警示在于:买家在首次购物时应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截屏。
证据难保存 诉请被驳回
【案例】
2019年2月11日,谷女士向法院起诉,称曾以3980元的价格向在微信朋友圈中经商的谢先生购买一款手机。岂料,谢先生派人送来手机、自己依约货到付款后,却发现送来的是一款价值不过数百元的“老年机”,甚至还是残次品。法院经审理,基于双方的买卖合同系通过微信聊天达成,而谷女士自认一不留神删除了与谢先生的聊天,无法提供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加之谢先生否认彼此之间有过交易的事实,最终驳回了谷女士的退货退款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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